目前VOCs治理行業,活性炭吸附的工藝可以說是應用最為廣泛的治理技術。
不少企業面臨活性炭吸附一定時間后,面臨活性炭更換的問題,至于更換周期需要如何確定,以及對應的臺賬如何合規制作,都存在一定的盲區。
再次明確“煙氣、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
排污單位應根據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確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排污許可證申領填報系統固體廢棄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請排放信息模塊中,“固體廢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對應廢活性炭填報處填報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附件中上傳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
排污單位無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附件中上傳計算過程,計算中動態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應上傳含有動態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臺賬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中的要求,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對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妥善保存。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執行報告填報要求。
排污單位在填報執行報告年報時,應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信息模塊,“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情況表”涉及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的信息填報中,填報設施運行時間、運行費用、去除效率和廢活性炭產生量等信息。